发布时间:2013-09-13
2013年2月,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障律师辩护权的问题,任旭荣律师在市政协会议上提出《关于尽快统一州各市、区、县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手续以及阅卷复制材料措施的建议》之提案。
该提案得到了市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党组书记、检察长吴春莲亲自批示:“由方检领办并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并适时反馈。”据此,市院副检察长方新建及时组织召开了由公诉处、反贪局、反渎局、监所处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题研究会,围绕提案提出的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经深入调研并多次沟通协商,今年7月,市检察院已会同市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会见看守所在押人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统一和规范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手续,为保障律师会见权提供了具体细化、可操作性的制度依据。全面落实了任旭荣律师提案中提出的各项问题,“试行规定”的出台,将对保障律师依法进行辩护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对不断改善刑事辩护环境起到积极的作用。
附:任旭荣律师的提案、杭州市检察院的回复
[提案]
关于尽快统一杭州各市、区、县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手续
以及阅卷复制材料措施的建议
2013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开始施行,本次“刑诉法”的重大修订,在保护人权、特别是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方面取出了重大的进步。杭州市各市、区、县“两院”以及看守所根据新刑诉法规定,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阅卷作出了相应的保障措施,使律师执业环境得到改善。但是,目前各地办理律师会见手续和阅卷复制材料措施方面的规定不尽一致。根据杭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整理的杭州市各市、区、县“两院”以及看守所调查情况材料,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侦查阶段会见手续不统一
1.部分看守所侦查阶段律师会见仍需要办案机关的同意;
2.部分看守所对近亲属签的委托书必须经犯罪嫌疑人本人签字确认才允许会见,不符合刑诉法。刑诉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设置犯罪嫌疑人确认才得会见的前置程序既无法律依据,也给律师工作带来极大不便;
3.有些看守所律师会见室不足,律师常需等待较长时间或者不得不使用有监听设备的会见室;
4.有些看守所仍然规定需由两名律师会见,不符合刑诉法规定;
5.有些看守所要求必须预约,这给外地来杭州办案的律师带来不便。
二、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律师阅卷复制材料规定也不尽一致
1.有些检察院和法院复印设备陈旧、故障率高,无法正常复印材料,影响工作效率,需及时更新;
2.多数单位准许对案卷材料拍照,但有个别单位不允许使用手机拍摄,担心泄密,这种顾虑实为不必要。如果担心泄密,使用数码相机拍照也一样会发生。律师如果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泄密,自有执业纪律处罚。因此这种限制既无必要也不合理。律师用随身携带的手机拍照,便捷、经济,应当允许。
建议杭州市“两院”与相关公安机关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尽早制定出统一的律师会见办法,以及律师阅卷复制材料的措施,以不折不扣地贯彻新刑诉法相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提案人:任旭荣
2013年2月16日
杭州市十届政协二次会议提交
各地情况详见附表
杭州市各市、区、县情况汇总表
杭州市 | 凭“三证”即可会见(指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 | 允许摘抄、复印,但不允许拍照 |
杭州上城区 | 凭“三证”即可会见 | 可摘抄、复印、拍照,无任何障碍 |
杭州下城区 | 凭“三证”,可一人会见 | 允许摘抄、复印 |
杭州西湖区 | 凭“三证”,可一人会见;侦查阶段会见授权委托书需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让其签字确认再出示给看守所;办案机关要求事先告知办案机关,但具体手续如何办理还待决定 | 允许摘抄、复印、拍照,但复印设备较差 |
杭州余杭区 | 凭“三证”办理会见手续,填写《申请会见登记表》,看守所民警电话询问案件经办人是否可以会见,如经办人同意则可以会见(如不同意则与律师商量延迟几日)。需两人会见,会见室有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律师可自行关闭这些设备。可电话或网站预约会见时间。 | 如律师与案件经办人联系好,基本没有障碍,有专门的阅卷室、复印室,也可以拍照。 |
杭州萧山区 | 凭“三证”可直接会见;允许一名律师会见。三个阶段会见均需提供委托书。 | 只要事先跟案件经办人联系好可阅卷,复印免费,但复印设备陈旧故障高,允许拍照 |
杭州桐庐市 | 凭“三证”可以一人会见 | 允许摘抄、复印 |
杭州淳安县 | 侦查阶段会见需提前一天预约,看守所跟办案机关联系后再安排。目前对于哪些情形必须经公安批准和陪同尚不明确,有些案件办案机关还是会变相不同意会见 | 允许摘抄、复印 |
杭州建德市 | 侦查阶段律师凭“三证”可直接会见,允许一名律师会见。但律师会见室少,如未预约需等待而使用讯问室会见的,但需签同意书 | 可摘抄、复印、拍照 |
杭州富阳市 | 凭“三证”可会见在押人员,虽已允许一位律师会见,但口头建议最好二位。 | 可复印,两院收费标准不统一,法院按每案100元收取,检察院按每卷50元收取。检察院不同意以手机拍照。 |
杭州拱墅区 | 凭“三证”可会见 | 可摘抄、复印、拍照,无任何障碍 |
杭州江干区 | 会见仍需办案机关同意 | 无障碍 |
杭州滨江区 | 尚不清楚 | 尚不清楚 |
杭州临安市 | 凭“三证”可以一人会见,会见室比较充分 | 检察院可以复印案卷,基本收费为100元,案卷多的收200元 |
关于对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
第437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任旭荣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关于“尽快统一杭州各市、区、县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手续以及阅卷复制材料措施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律师是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既是修改后刑诉法的重要内容,更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收到提案后,市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党组书记、检察长吴春莲亲自批示:“由方检领办并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并适时反馈。”据此,市院副检察长方新建及时组织召开了由公诉处、反贪局、反渎局、监所处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题研究会,围绕提案提出的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经深入调研并多次沟通协商,今年7月,市检察院已会同市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会见看守所在押人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统一和规范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手续,为保障律师会见权提供了具体细化、可操作性的制度依据。
关于提案反映的侦查阶段手续不统一的五个问题,新出台的《规定》分别进行了统一和规范:(1)关于侦查阶段律师会见仍需办案机关同意的问题。《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对刑诉法第37条规定的“三类”案件,办案机关须事先书面通知看守所。其余案件无需办案机关的同意。(2)关于律师会见室不足,律师需等待较长时间或者要使用带监听设备的会见室的问题。经与市公安局沟通协商,今年以来我市13个看守所共新增了19间律师会见室,总数已达到50间。同时,《规定》第十八条还规定了在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的保障措施。(3)关于有些看守所规定需由两名律师会见的问题。《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可以单独或者共同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可随同辩护律师参与会见,但不得单独会见在押人员。(4)关于有些看守所要求必须预约的问题。《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直接到看守所进行会见,也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前向看守所预约。直接到看守所会见,看守所有条件安排的,应当即时安排。此外,须说明的是,关于提案所反映的近亲属签的委托书必须经犯罪嫌疑人本人签字确认才允许会见的问题。我们非常重视,多次会商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基于浙江省公安厅监管总队《关于转发公安部监管局关于切实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的通知》已有“委托书系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出具,且经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具书面证明确认的,视为合法有效;委托书非经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具,其本人出具书面证明不予认可的,暂缓会见”的规定,又考虑到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犯罪嫌疑人对其近亲属签的委托书不予认可的情况,故《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在首次会见过程中,应将委托书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确认。
关于提案反映的律师阅卷复制材料规定不尽一致的问题,也努力进行了统一和规范。关于部分复印设备陈旧、故障率高的问题,我们高度重视并逐步更新了老化的复印设备,并在全市检察机关积极推广上城区检察院已开展的案卷材料电子档案化工作,切实保障律师阅卷复制。关于个别单位不允许使用手机拍摄、担心泄密的问题,市检法两部门进行了明确:除合议庭、审委会、检委会记录等材料,以及涉及被害人面貌、身体部位彩色照片等不宜公开的材料外,其他案卷材料原则上都可使用手机拍摄。
今后,我们将严格执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复制权等执业权利。目前,省检察院亦正在与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协商研究制定更加明确、细化的实施意见和操作规范,进一步强化保障律师会见权等执业权利。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大力支持,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监督检察工作,继续对市检察院各方面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附:《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会见看守所在押人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13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