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宏律师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就“卡乐仕”商标侵权案发表专业评论

发布时间:2014-09-17

近年来,围绕着“卡乐仕”商标产生的纠纷不断。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卡乐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与北京卡乐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在其网站上对其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宣传时使用“卡乐仕汽车生活空间连锁机构”“卡乐仕加盟连锁网”等,不构成对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享有的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卡乐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使用“卡乐仕”方式属于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使用“卡乐仕”标识,而不是在其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核定的商品上或具体的汽车清洗、汽车美容服务上使用,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涉案使用“卡乐仕”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公开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对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则认为,该案中,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主张被诉侵权行为侵犯了其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卡乐仕”商标的专用权。但是,所谓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是指针对他人的特许经营活动提供的商业管理服务,而并非指直接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而特许经营活动是某一特定商标等经营资源的授权许可,其实质是被授权商标在其所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与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上的使用存在明显差异。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在其网站上对其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宣传时使用有“卡乐仕汽车生活空间连锁机构”“卡乐仕加盟连锁网”“加盟卡乐仕”“卡乐仕加盟优势”“卡乐仕加盟级别”,上述使用方式并非针对他人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提供商业管理服务,而是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表示自身直接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是对其在汽车清洗、汽车美容服务上核准注册的“卡乐仕”商标的使用,不构成对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卡乐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行家点评:

贾宏 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该案焦点在于,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作为汽车清洗、汽车美容服务的提供者,在其网站上使用“卡乐仕汽车生活空间连锁机构”和“卡乐仕加盟连锁网”字样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卡乐仕”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的作用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只有在为他人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这种来源的区分才具有意义,因为商品或服务只有在与消费对象结合时,才可能形成商业交易。如果仅仅是为自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或对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或管理的,商标的指向仍然是自身所提供商品或服务,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该案中,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注册的“卡乐仕”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是指对其他企业的特许经营活动提供商业管理等帮助。而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的“卡乐仕汽车生活空间连锁机构”“卡乐仕加盟连锁网”“加盟卡乐仕”“卡乐仕加盟优势”等语句,虽然在表面上看“卡乐仕”结合了“加盟”“连锁”等字样,但其是为了对自身提供的汽车清洗、汽车美容等服务进行宣传和推广,以达到吸引他人加盟其“卡乐仕”汽车服务连锁的目的。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仍然是在汽车清洗、汽车美容等服务上使用“卡乐仕”商标。即使其对该连锁加盟行为进行了商业管理,也只是对各加盟店进行了内部的管理行为,并非是对他人提供特许经营或加盟连锁的管理服务。因此,卡乐仕汽车服务公司使用“卡乐仕汽车生活空间连锁机构”“卡乐仕加盟连锁网”“加盟卡乐仕”字样的行为,指向的是其提供的汽车清洗、汽车美容等服务,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侵犯卡乐仕企业管理公司核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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