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02 作者:楷立新闻通讯社
2017年12月2日,本所周雪律师、金泓伊律师前往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塘社区(金基晓庐中心广场)参加第八届钱塘社区法制文化节暨“情暖钱塘 普法先锋”法律知识宣传进社区活动,接受法律咨询。
在短短的2个小时的活动期间,本所律师共接待了多名来访群众,并为他们进行一对一耐心细致的解答,来访群众皆表示满意。

这次来访群众的问题主要涉及对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疑惑、劳动报酬的追讨、遗嘱的效力、分家协议的约束力及对于股东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等方面。
案例一:
小区某月嫂(化名:张女士)称其去年在吉林市某家政服务中心学习并为其工作十四天,口头约定薪酬为80元/天,但张女士离开吉林而后来到浙江工作,欲追讨家政服务中心拖欠其的一千多元工资,遂前来向律师咨询。
金律师和周律师首先询问其是否与家政服务中心签署《劳动合同》,是否保留证明自己和家政服务中心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考勤记录、上岗证、工作证(牌)、出入证、饭票、押金收据、工资欠条、同事证言等,在得知张女士未与家政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和且只有同事证言的情况下,金律师、周律师帮其查询家政服务中心的地址及所在工商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投诉电话,并建议其张女士可以联合其他和张女士类似情况的月嫂先争取协商解决,并注意通过录音等方式保存协商记录。经律师解答,张女士表示了解。
案例二:
小区某业主(化名:王先生)称其与某公司存在钢材贸易往来,该公司拖欠其一百多万货款,现该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且存在股东抽逃出资,股东未缴纳完毕其所认缴的出资的问题,王先生对破产申请受理时仍未全面缴纳出资的股东是否应该履行出资义务存在疑惑,遂前来向律师咨询。
金律师和周律师向其阐述并解释了《公司法》、《破产企业法》等相关法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王先生可申请参与分配该股东的欠缴出资款。经律师解答,张女士表示了解。
此次活动的举办一方面有助于消除人民群众的对于一些法律问题的困惑;另一方面,有利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牢固树立宪法权威,推动宪法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为宪法宣传周营造了浓厚法治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