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20
认真吃瓜
时间线:
2021-06-02 @刘美丽同学 和@李恩LIEN 爆料称@都美竹 和吴亦凡恋爱后被冷暴力。
2021-07-08 @都美竹 发文称经历网络暴力和死亡威胁,并称吴亦凡以MV选女主角、工作室签约新人的方式玩弄欺骗多名未成年女孩,其中还有很多中间人充当拉皮条的角色……
2021-07-08 @Mr 吴亦凡工作室 发表律师声明,称都美竹微博发布的关于吴亦凡的内容为不实言论,所附微博私信截图、微信聊天截图为假,已让律师取证。
2021-07-17 @都美竹 发文曝吴亦凡一方起草的协议和吴亦凡妈妈50万元的转账记录。
2021-07-18 包括央视在内的诸多媒体及品牌方先后隐藏、删除与吴亦凡合作的微博,品牌方纷纷宣布终止与吴亦凡的合作关系。
2021-07-18 @都美竹 接连发文爆料,向吴亦凡宣布“决战”,要求吴亦凡道歉并永久退圈。
2021-07-19 @Mr 凡先生 回应:只见过都女士一次,从来没有“选妃”、“诱奸”、“迷奸”、“未成年”。
2021-07-19 @Mr 吴亦凡工作室 连发声明:启动法律追责程序并完成报案工作,都美竹发布的聊天记录均为造假。
2021-07-19 吴亦凡在内地的商务合作已全部解约。
严肃分析
本文仅针对都美竹女士和吴亦凡先生及其团队所发表的现有言论进行的客观法律评价,无主观好恶偏向。
一、都美竹指控吴亦凡之四宗罪
第一宗 涉及迷奸
迷奸,指利用被害人不知反抗(如处于醉酒或药物麻醉状态下)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若明知被害人处于认知能力减弱的醉酒状态,利用被害人不知反抗、无法反抗的状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违背被害妇女意志,侵害了妇女的性自主权,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宗 涉及诱奸
诱奸,指利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手段,引诱妇女(包括幼女)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与强奸不同的是,诱奸在其成奸时,妇女是表示同意的,但其同意是由于被欺骗和利诱,按其本质仍是违背妇女的意志。
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诱奸幼女(不满十四周岁)的,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均应以强奸罪论处。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年10月23日法发【2013】12号)第20条: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第三宗 涉及未成年人
奸淫幼女是强奸罪的法定升格刑之一,但只有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才被认定为《刑法》中的幼女,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从重处罚。而强奸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则只能按照基础刑予以评价。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四宗 加拿大国籍
若吴亦凡涉嫌刑事犯罪的,不论其拥有哪国国籍,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只要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我国《刑法》。至于都美竹要求吴亦凡滚出中国,法院确实也可以判决犯罪的外国人对其驱逐出境。
《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刑法》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虽然都美竹已经发起“决战”,但要把吴亦凡送进监狱,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高度。
我们姑且相信都美竹所指控的“迷奸”、“诱奸”未成年人均为事实,但要认定构成此类强奸罪,除了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外,还须有现场勘察笔录、物证(如现场遗留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或者酒瓶、酒杯等)、精斑检验鉴定、DNA鉴定等予以印证。被害人在事发后没有及时报案,现事隔已久,存在取证困难,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无法达到强奸罪的证明标准。
但吴亦凡作为公众人物,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和示范作用,更应严格律己修身,严私德,讲大德,守公德。若其确实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刑法固然无法对其定罪量刑,但至少我们的荧屏声频再也不能容忍这样私德有亏的偶像艺人。
二、吴亦凡工作室直指都美竹之二宗罪
吴亦凡工作室在19日发布声明,称都美竹编造与吴亦凡有关的不实信息,蓄意煽动舆论,并向工作室索要巨额款项。并称都美竹涉嫌违法犯罪,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受理。
假如都美竹所说的内容难过都是虚构捏造的,或者内容属实但没有足够的证据,那么都美竹不仅涉嫌名誉侵权,还可能涉及诽谤罪和敲诈勒索罪。而后者正是吴亦凡工作室现在努力的方向。
第一宗 涉及诽谤
都美竹多天来不间断的爆料,引发了广大公众对吴亦凡的负面舆论,吴亦凡也因此失去了在内地的全部商务合作,并将面临巨额赔偿金和违约金。若都美竹爆料的内容不属实,或没有足够证据,则其将涉嫌诽谤罪,且属情节严重,吴亦凡可向法院提起自诉。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宗 涉及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根据吴亦凡工作室的指控,都美竹将索赔金额提到高800万,已经远超刑事立案标准金额,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款中的数额特别巨大。若都美竹利用掌握对方的隐私以爆料为威胁强行索要赔偿金或封口费,确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并将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两高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6日法释【2013】21号)第6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吴亦凡工作室称“公安机关已受理”,因诽谤罪属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也就是自诉案件,需要吴亦凡自行向法院起诉,故公安机关立案受理的罪名应该是敲诈勒索罪。当然,都美竹最后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还要看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之后得出的结论。
至此,都美竹事件已不再是简单的绯闻话题,而上升到了公众关注的刑事案件,孰是孰非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才能解决。
不过有时候法律事实不等于客观事实,基于“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或许做不到对每一个坏人都绳之以法。但法律是对一个人最低的道德要求,违法法律的必然是违反道德的,不违法的行为却不代表完全道德。
在吃瓜的同时,我们也在秉着善良愿望,围观法治和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