楷立资讯丨“锦旗暖人心,责任励我行”

发布时间:2022-01-11


上周五,我所王雨婷律师收到来自客户精心定制的锦旗,一位退伍老兵冒着寒冷的天气来到律所,向王律师真诚致谢。据王律师称,锦旗背后,有着一个颇有意义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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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锦旗的这位老人是杭州某小区的业主,去年担任业委会的主任,与该小区的个别业主产生矛盾。该业主多次在小区的微信群里造谣当事人收受好处等,该当事人认为自身名誉权遭受侵犯,多次报警寻求帮助未果,造谣依旧还在继续。但他并未放弃维护自身名誉权,最后向我所寻求帮助。


王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同对方几番调解无用。当事人决定起诉,一审法院判决对方向当事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对方依旧选择了上诉,二审开庭审理后,法院维持了原判,只是依然没有等来对方的道歉。最终在申请强制执行后,当事人才等来了道歉。


律师提醒: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名誉权依法受到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等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随着移动社交媒体的普及,各类网络群聊中的言论能直接快速影响涉事人的名誉和日常生活,一些热点信息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传遍世界各地,甚至造成当事人的“社会性死亡”。因此,严格规范和准确认定网络群聊中的名誉侵权行为既是对名誉权的保护,也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避免对正当言论的不当追究,和避免对个人名誉的侵害一样,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会在争吵、纠纷中自认为名誉权受到侵害,事实上这是对名誉权“会错了意”,混淆了名誉权与名誉感。根据法律规定,名誉权是指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其客体是名誉。而名誉感是指人们对自身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其实际是个人对自我价值的主观感受。即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当个人的客观社会评价受到了损害才有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而个人自身的主观评价不属于客观的社会评价,不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名誉感受损不代表名誉权受到侵害。

同时,我们倡导亲善、友爱、和谐的邻里关系,邻里之间的过激言行只会激化矛盾,终不能解决问题。惟有采取理性、妥善的方式应对,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解开彼此的心结,邻里之间也才能享受平静、和睦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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