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3-01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开始施行,“居住权”成了关注热点。那么,什么是居住权,居住权又要如何登记呢?
一、什么是居住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此,居住权是:
①是一种用益物权。即我不是房子的所有人,但是我可以对房子进行占有、使用的一种权利。“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
②居住权是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因此不得将设有居住权的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等用于居住之外的目的。实践案例中,居住权很多适用于离婚案件、养老问题、遗嘱继承等。
③居住权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需要签订居住权合同。居住权的设立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赋予其他人的一项居住权利。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合同,口头的承诺(如:这房子反正空着,你去住就好了)不属于《民法典》上的居住权。
④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该条法律的规定,实际上,对于居住权而言由三个层面的限制,即不得转让、继承以及出租。但是由于民法典属于调整民事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因此对于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为准。

二、居住权登记的影响?
①“以房养老”的社会问题得以保障。以房养老是“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指老年人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产权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可定期获取一定的养老金直到去世,老年人仍可居住在原来的房子里。实践中,存在很多老人被骗的案例,最后老人落得房财两空。居住权的设立登记,为“以房养老”提供了法律支撑,为老年人之后的生活提供了保障。
②解决离婚无法分配房屋的实务问题
在实践中,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房屋作为财产的主要部分,在分割问题上是很复杂的。若房屋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后一方取得所有权,另一方无其他的房屋居住,此时,可以分配取得房屋的居住权。居住权在离婚案件中得到了很好的运用。
③预防处理遗嘱继承中的争议问题
在遗嘱中,可能会出现所有权和居住权分开的情况。如武汉的李大爷与许阿姨在洪山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1月,患病的许阿姨立下遗嘱,表示自己过世后,将她和李大爷共同居住的这套房屋赠与自己的弟弟许先生,不过李大爷再婚之前可以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之后,李大爷突然发现自己住的这套房屋被许先生挂在某网络平台准备出售。因此,李大爷去设立登记了居住权,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居住权的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即当事人双方订立居住权合同的,此时居住权并没有登记生效,双方当事人需要到登记机构去申请登记,有关部门经过相关程序设立登记后,居住权才受到法律保护。
目前,杭州已经可以设立居住权登记,对于登记所需的条件有:
①产权人和设居住权人双方到场;
②产权人和设居住权人的身份信息原件;
③产权证(因此,房屋必须已经实际交付,期房不能办理居住权登记,且若是房屋上设有抵押权或者银行按揭贷款的,必须经抵押权人或是银行的同意)

设立房屋居住权登记的,到房屋所在行政区域的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窗口办理:
主城区:(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
地址:上城区新业路311号市民中心L座市民之家
电话:0571-87008160
萧山区:
地址:萧山区博学路618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窗口
电话:0571-83581378
富阳区:
地址:富阳区江连街27号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0571-63156826
注:目前还未办理过居住权登记业务,具体电话询问窗口
临安区:
地址:临安区锦北街道科技大道4398号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0571-61107701
临平区:
地址:临平区临平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1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电话:0571-86225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