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6-02
本院根据杭州景昇担保有限公司债权人的申请于2016年5月10日裁定受理杭州景昇担保有限公司(“杭州景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近日指定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担任杭州景昇公司管理人。
杭州景昇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6年8月10日前,向杭州景昇公司管理人(申报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城星路59号东杭大厦10楼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邮编:310020;联系电话;28993506,15167122963;联系人:赵静佳、王银岭)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
杭州景昇公司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杭州景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杭州景昇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杭州景昇公司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6年8月25日上午10时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